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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四、

四、 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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