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一、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二、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一) 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 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 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 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三、 关于共犯的认定

(一) 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 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 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 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 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 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 关于赌资的认定

(一) 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 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六、 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七、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八、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