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三、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三、 三、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 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 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 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 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 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