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