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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一)

(一)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