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