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