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