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