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