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0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