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