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