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