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