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