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