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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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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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