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