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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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