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章 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签发 第二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