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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证件工本费由财政部根据制证成本核定。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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