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