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 第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高等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高等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 第六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 第六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