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高等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