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分立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