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一条 《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以及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查实存在违规经营、规避监管、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侦查且尚未结案等其他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包括下列情形: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条例》所称合并是指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吸收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并后只有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的行为。合并主体可以获取多家… 第二十八条 《条例》所称分立是指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将部分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其他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分立后仅有一家法人主体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的,应当由拟合并主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分立的,应当向拟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原住所…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涉及多项变更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出申请。多项变更事项涉及相同申请材料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重复提交。 第四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于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