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实际控制已满3年。现有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法院判决、风险处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再次变更等情形除外。
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还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来源或者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诚信记录良好。
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