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条例》所称分立是指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将部分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其他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分立后仅有一家法人主体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行为。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分立的,应当由原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拟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分立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立的,拟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原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原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拟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原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