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条例》所称合并是指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吸收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并后只有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的行为。合并主体可以获取多家被合并主体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的,应当由拟合并主体向其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合并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并的,拟合并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拟被合并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拟被合并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拟合并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拟被合并主体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