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核准的经营地域范围覆盖变更后的住所所在地。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诚信记录良好。

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