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备付金安全承诺。

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合规情况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