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合并或者分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

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

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上述变更事项涉及全部支付业务终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