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申请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说明正当理由和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