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四条 《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应当始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 第六条 《条例》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业务合规能力等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的条件。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从事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或者存在《条例》第五十条任一情形和第五十一条除第一项、…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下列规则附加提高: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主要股东材料包括: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实际控制人材料包括: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包括: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应当包含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管理层、各职能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职责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支付业务设施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材料应当包括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说明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安全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步审查,并将申…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公告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其网站上连续公告下列事项20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申请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