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公告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其网站上连续公告下列事项20日:
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名单和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名单。
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
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场所。
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说明材料。
公告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反映的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