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熟悉与支付业务相关的制度文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良好的从业记录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支付结算、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者从事会计、经济、信息科技、法律工作3年以上。
最近3年诚信记录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拟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考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其原任职单位核实工作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提示履职风险和需关注的重点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