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应当始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