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条例》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业务合规能力等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的条件。
《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核实本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等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核实本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