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2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8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第二条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第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
第五条
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第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
第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
第九条
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
第十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单位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
第十六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
第十七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
第十九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
第二十一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
第二十二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
第二十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六条
对用餐人数较少且参照小餐饮管理的单位食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