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