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