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