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