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单位食堂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共同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由集中用餐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供餐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如实告知集中用餐单位,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