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单位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
符合前款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