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供餐方式、人员类别、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