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餐饮服务过程控制、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按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相关职责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