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六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质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原受理机构负责资质变更…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条 涉及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原认定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申请单位注册资本变更后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决定,并办…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二条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资质的,应向原较高等级资质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三条 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原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申请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不能高于原有资质等级。认定机构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并注销原资质。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企业工商注册地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向企业迁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