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企业工商注册地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向企业迁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变更前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和年检意见。

迁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迁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定,按核定结果,换发资质证。迁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注销迁出企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